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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
来源:     发布时间: 2014-09-12 13:46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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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
序号
  依  
  具体条款和内容
  类型
  具体实施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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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、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:(一)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;(二)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。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,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。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、事实、理由和调解结果,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。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,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。
  行政法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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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赣府厅发〔2012〕61号) 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: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,与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;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。
  规范性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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