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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义务药品协管员 管理办法(试行)
来源:     发布时间: 2005-12-21 13:36:00

 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、医疗器械研制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,畅通药品质量信息渠道,扩大药品质量信息来源,强化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,决定在浔阳区、庐山区、庐山管理局、九江开发区范围内向社会各界聘请义务药品协管员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章 义务药品协管员的聘用
  第二条 义务药品协管员的聘用条件
  一、在浔阳区、庐山区、庐山管理局、九江开发区范围内工作或居住者;
  二、热心药品监督管理工作,关注百姓健康,有正义感、责任心,自愿为九江药监事业尽义务做贡献;
  三、无不良品行记录;
  四、身体健康,年龄70岁以下。
  第三条 义务药品协管员的聘用程序
  一、凡自愿成为义务药品协管员者,凭本人身份证到九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名;
  二、对符合条件的受聘者由市药监局负责组织培训、考核,考核合格的由九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受聘者签定《九江市义务药品协管员聘用协议》,聘期三年,期满可续聘。
  第三章 义务药品协管员的管理
  第四条 义务药品协管员的职责、义务
  一、主动学习并宣传药品、医疗器械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
  二、义务了解所在社区、乡镇及周边地区药品、医疗器械研制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单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动态;
  三、义务协助药监部门对药品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工作;
  四、义务收集所在区域内对有关药品、医疗器械的反映、投诉,并及时向市药监局报告;
  五、义务收集当地制售假劣药品、医疗器械的线索和违法购销、使用药品、医疗器械的线索,并及时向市药监局报告;
  六、义务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,并及时向市药监局报告;
  七、完成市药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  第五条 义务药品协管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:
  一、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从事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研制、生产、经营有关的活动;
  二、擅自到药品、医疗器械研制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;
  三、没收药品、医疗器械;
  四、对监管相对人进行处罚;
  五、私自收缴罚没款;
  六、泄露应属保密有关事项;
  七、对管理相对人索、拿、卡、要或以被举报事项要挟管理相对人;
  八、对管理相对人实行打击报复;
  九、其它违法违规行为。
  第六条 义务药品协管员的管理
  一、九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定期组织义务药品协管员进行培训学习,免费提供有关药品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资料,提高义务药品协管员的素质,提高协管效果;
  二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义务药品协管员有关情况保密; 
  三、对因举报遭打击报复的,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协助公安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;
  第七条 考核
  一、对义务药品协管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。具体工作由市药监局市场稽查科和流通监管科负责;
  二、考核内容为自动履行职责和义务情况及有无违法违规行为;
  三、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称职、不称职。
  第四章 义务药品协管员的解聘
  第八条 被聘用的义务药品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市药监局与义务药品协管员的聘用协议终止,聘用关系自动解除:
  一、本人提出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;
  二、年度考核不称职的;
  三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;
  四、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。
  第五章 奖 励
  第九条 对义务药品协管员实行奖励制度
  一、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义务药品协管员年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,经费从药品监督管理经费中列支;
  二、义务药品协管员提供或收集假劣药品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信息或线索,按《九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、医疗器械举报奖励办法》予以奖励。
  第十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;《九江市义务药品协管员聘用协议》另行制定。
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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