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》(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第32号公告)和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规定,经审查,彭泽县鸣山春茶业有限公司等7家新证申请符合发证条件, 九江延陵大米加工厂(普通合伙)等3家企业符合换证条件,经我局批准发证,现予以公示。请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。
特此公示。
附件:28-365365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公示(2018年第5期).xls
28-365365
2018年6月1日